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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7]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将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部令)同时废止。为做好154号部令与79号部令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7年2月28日前受理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照79号部令要求进行初审,并请于2007年3月31日前送交我部,我部按照79号部令进行审查。

  三、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和延续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四、对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五、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154号部令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把握154号部令的基本原则、资格标准、管理程序,切实做好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衔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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