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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及认定申请书的通知

  5.6.2 溯源
  5.6.2.1 仪器设备校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确保检测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检测检验可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包括自校准和自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国家检定系统表的要求,制定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溯源图。
  5.6.2.2 检测检验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检测检验机构应提供设备比对、检测检验机构间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6.3 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5.6.3.1 参考标准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校准其参考标准的计划和程序。参考标准应由能够提供溯源的机构进行校准。检测检验机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
  检测检验机构计量检定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5.6.3.2 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可能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应溯源到SI 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
  应制定对标准物质的定值检验、均匀性检验、出具标准物质检验证书的文件化程序,保证其技术指标不低于原定级的要求。
  5.6.3.3 期间核查
  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6.3.4 运输和储存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当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用于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检测检验或抽样时,应制定附加的程序。
  5.7 抽样
  5.7.1 检测检验机构为后续检测检验而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有用于抽样的抽样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只要合理,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抽样程序应当对取自某个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样品的选择、抽样计划、提取和制备进行描述,以提供所需的信息。
  5.7.2 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应详细记录这些要求和相关的抽样资料,并记入包含检测检验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5.7.3 当抽样作为检测检验工作的一部分时,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这些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程序、抽样人的识别、环境条件(如果相关)、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合适,还应包括抽样程序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8 检测检验物品(样品)的处置
  5.8.1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用于检测检验物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或清理的程序,包括为保护检测检验物品的完整性以及检测检验机构与客户利益所需的全部条款。检测检验机构应有专职 或兼职人员管理物品。物品无混放、流失或损坏。应有抽(封)样工具和物品存放场所。
  5.8.2 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检测检验物品的标识系统。物品在检测检验机构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物品不会在实物上或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物品群组的细分和物品在检测检验机构内外部的传递。
  5.8.3 在接收检测检验物品时,应记录异常情况或对检测检验中所述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当对物品是否适合于检测检验存有疑问,或当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或对所要求的检测检验规定得不够详尽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户,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并记录讨论的内容。
  5.8.4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避免检测检验物品在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退化、丢失或损坏。应遵守随物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物品需要被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当一个检测检验物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对存放和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物品或其有关部分的状态和完整性。
  在检测检验之后要重新投入使用的测试物,需特别注意确保物品的处置、检测检验或存储等待过程中不被破坏或损伤。
  应当向负责抽样和运输样品的人员提供抽样程序,及有关样品存储和运输的信息,包括影响检测检验结果的抽样因素的信息。
  5.9 检测检验结果质量的保证
  5.9.1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以监控检测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可发现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这种监控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检验;
  d)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测检验;
  e) 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9.2 检测检验机构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10 结果报告
  5.10.1 总则
  检测检验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测检验、或一系列的检测检验的结果,并符合检测检验方法中规定的要求。
  结果通常应以检测检验报告的形式出具,并且应包括客户要求的、说明检测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是5.10.2和5.10.3中要求的内容。
  在与客户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用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对于5.10.2 至5.10.3 中所列却未向客户报告的信息,应能方便地从进行检测检验的检测检验机构中获得。
  5.10.2 通用要求
  每份检测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例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
  b) 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检验的地点(如果与检测检验机构的地址不同);
  c) 检测检验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检验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检验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检测检验物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 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测检验物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检验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检测检验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i) 检测检验的结果;
  j) 检测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k) 相关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检验物品有关的声明。
  检测检验的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的硬拷贝应有页码和总页数。
  检测检验机构应做出未经检测检验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检验报告的声明。
  5.10.3 特殊要求
  5.10.3.1 当需对检测检验结果做出解释时,除5.10.2 中所列的要求之外,检测检验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检验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检验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检验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见5.10.4);
  e)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10.3.2 当需对检测检验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检验报告,除了5.10.2 和5.10.3.1 所列的要求之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和抽样人;
  b) 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检验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5.10.4 意见和解释
  当含有意见和解释时,检测检验机构应把作出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定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像在检测检验报告中的一样被清晰标注。
  检测检验报告中包含的意见和解释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对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声明的意见;
  --合同要求的履行;
  --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用于改进的指导。
  许多情况下,通过与客户直接对话来传达意见和解释或许更为恰当,但这些对话应当有文字记录。
  5.10.5 从分包方获得的检测检验结果
  当检测检验报告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5.10.6 结果的电子传送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测检验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见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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