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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及认定申请书的通知

  4.13.2.3 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4.14 内部审核
  4.14.1 检测检验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计划应涉及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检测检验活动。质量负责人负责按照日程表的要求和管理层的需要策划和组织内部审核。审核应由经过培训和具备资格的人员来执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内部审核的周期通常为一年。
  4.14.2 当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导致对运作的有效性,或对检测检验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调查表明检测检验机构的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应书面通知客户。
  4.14.3 审核活动的领域、审核发现的情况和因此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
  4.14.4 跟踪审核活动应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4.15 管理评审
  4.15.1 检测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和检测检验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变更或改进。评审结果应输入检测检验机构策划系统,包括下年度的目的、目标和活动计划。评审应考虑到: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检测检验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客户反馈;
  --投诉;
  --改进的建议;
  --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
  --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的典型周期为12个月。
  4.15.2 应记录管理评审中的发现和由此采取的措施。管理者应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时限内得到实施。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决定检测检验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很多,包括:
  --人员(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确认(5.4);
  --仪器设备(5.5);
  --测量溯源性(5.6);
  --抽样(5.7);
  --检测检验物品(样品)的处置(5.8)。
  5.1.2 上述因素对总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程度,在(各类)检测检验之间明显不同。检测检验机构在制定检测检验方法和程序、培训和考核人员、选择所用仪器设备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5.2 人员
  5.2.1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仪器设备、从事检测检验、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检验报告的人员的能力。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某些技术领域(如无损检测)可能要求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持有个人资格证书,检测检验机构有责任满足这些指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授权签署检测检验报告的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能对检测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与检测检验技术接触紧密,掌握有关的检测检验项目限制范围;
  --熟悉有关检测检验标准、方法及规程;
  --有能力对相关检测检验结果进行评定,了解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
  --了解有关设备维护保养及定期校准的规定,掌握其校准状态;
  --十分熟悉记录、报告及其核查程序;
  --了解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
  对检测检验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方面的充分知识外,还需具有:
  --制造被检设备、产品、材料等所用的相关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
  --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
  --对设备、产品和材料等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程度的了解。
  5.2.2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者应制定检测检验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应与检测检验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应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5.2.3 检测检验机构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且受到监督,并按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2.4 对与检测检验工作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检测检验机构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方面的职责;
  --检测检验策划和结果评价方面的职责;
  --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方面的职责;
  --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资格和培训计划;
  --管理职责。
  5.2.5 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检验、签发检测检验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质量监督、内部审核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仪器设备。
  5.2.6 检测检验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
  5.3 设施和环境条
  5.3.1 用于检测检验的设施,包括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有利于检测检验的正确实施。
  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测量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测检验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5.3.2 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检测检验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测检验的结果时,应停止检测检验。
  5.3.3 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对影响检测检验质量的区域、涉及安全的区域及设施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检测检验机构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并正确标识。应采取措施确保检测检验机构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制定专门的程序。
  5.3.4 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危险化学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如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的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测检验时,尤应注意。
  5.3.5 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检验活动所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4 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4.1 总则
  检测检验机构应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测检验工作,包括被检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测检验数据的统计技术。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检验结果,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所有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指导书以及处置、准备检测检验样品的指导书,或者二者兼有。所有与检测检验机构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资料应保持现行有效并易于员工取阅(见4.3)。
  对检测检验方法的偏离,仅应在该偏离已被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授权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如果国家、行业、地方、国际或区域的标准,或其他公认的规范已包含了如何进行检测检验的简明和充分信息,并且这些标准是以可被检测检验机构操作人员作为公开文件使用的方式书写时,则不需再进行补充或改写为内部程序。对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可能有必要制定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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