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国土部门公布确定的118个非煤重点整顿矿区(详见附件)的监督检查,逐一进行安全生产状况的摸底排查,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对于无证非法矿山,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促进重点整顿地区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好转。
(三)积极配合国土部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要通过整合,基本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积极参与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对列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要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列入整合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要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对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三同时"等相关手续,严格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严防借整合逃避关闭。
(四)加强动态监管。对首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动态监管,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五)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各地要加大对非煤矿山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重点做好对大型采空区、露天边坡的排查摸底和隐患整治工作。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的整改工作,落实整改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时限,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
(六)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3号)要求,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管理水平,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要求,结合安全许可工作,摸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把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列为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对象,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