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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竞争力,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检验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立自律机制,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包括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竞争力,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检验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立自律机制,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检验机构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技术保障。我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由国家、省、市(地)、县四级检验机构组成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为履行行政职能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技术服务,在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提高产品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严格履行行政职责,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赋予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职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侵权需赔偿”的原则,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工作,切实行使好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肩负起相应的监管责任,保证检验机构依法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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