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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推广的同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应同步在各级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广应用。

  五、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按照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部署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原则,系统应随着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完成,在总局和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部署完毕,形成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各级地方税务局应自2006年11月1日起,逐步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并有计划地扩大推广应用的覆盖面,直至在总局和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以及除个体工商户外的扣缴义务人部署完毕,全面应用。具体要求是:
  (一)代扣代缴系统
  1.山东、河南、江西、青岛等四个试点地区,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系统应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到200万元的扣缴单位中推广应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使用范围,2007年底前推广应用至其他全部扣缴单位。有条件的试点地区也可提前推广应用到位。
  2.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没有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的地区,必须使用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各地应按照总局的部署,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直至全部应用。具体要求是: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系统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200万元的扣缴单位的推广应用。没有或很少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200万元的扣缴单位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从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150万元或100万元的扣缴单位开始推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前推行,或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3.北京、河北、大连、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宁波、厦门、湖北、湖南、广东等已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的地区,最迟在2007年底前做好各项推广应用的准备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推行,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200万元的扣缴单位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前推行,或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二)基础信息管理系统
  在代扣代缴系统率先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200万元的扣缴单位推广应用的同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在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广应用。
  六、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业务和技术准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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