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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⒎提供扣缴义务人自查、补报的辅助工具。
  (二)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功能
  ⒈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为后续管理准备基础数据;
  ⒉提供纳税人取得的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检索、传递、处理、反馈功能;
  ⒊从一户式档案中筛选高收入个人、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对其进行认定、查询、统计、分析等重点管理;
  ⒋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分析,判定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给征管和稽查提供依据,同时,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进行考核;
  ⒌提供统计查询功能,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
  ⒍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⒎提供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功能。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目标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目标是:逐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直至全面覆盖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和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扣缴义务人,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在省局、总局两级集中,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四、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原则
  总的原则,是按照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部署安排,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可大致分为三类地区,分别按以下原则推广:
  (一)试点地区,应在现有试点单位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应用范围,直至全部应用。
  (二)没有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的地区,在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中,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第一步可率先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200万元的单位推广应用代扣代缴系统。
  (三)已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的地区,要按照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最迟在2007年底前做好各项推广应用的准备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推行代扣代缴系统,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提前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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