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92号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一体化的要求,总局组织开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系统)和税务机关使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简称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目前,该系统已经结束了试点运行,并通过了总局组织的验收,从2006年11月1日起,向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现将系统推广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税工程(三期)在地税系统先行开发应用的税收管理软件,是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的重要依托,是实施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手段。推广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强化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需要;是实现“十一五”规划,完善税制的需要;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是规范执法,执行统一政策的需要;是协调地税局各税种征管的需要。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一)代扣代缴系统的业务功能
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登记管理;
⒉支持外部信息数据导入,自动计算税款,生成各类支付收入明细表;
⒊生成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⒋支持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网络申报、介质申报、纸质申报等);
⒌支持扣缴单位统计、查询的需求;
⒍打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