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5号)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的战略部署,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内贸货物借道俄罗斯海运至我国东南沿海的请求,海关总署决定对此给予积极支持并开展试点运作。现对有关试点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
二、本公告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管理。试点阶段的出境口岸限绥芬河,进境口岸限上海、宁波、黄埔,所经俄罗斯口岸限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
三、试点阶段允许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仅限于黑龙江省资信好、规模大、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经营企业到哈尔滨海关办理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符合海关规定的银行保函等担保;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有关内贸货物仅限于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及许可证管理货物外的货物。内贸货物限使用集装箱装载,由海关在绥芬河口岸施加关锁,经铁路直接运送至俄罗斯口岸,使用中国籍船舶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东南沿海港口。集装箱箱体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规定的标准。
六、承运跨境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装卸作业,内贸货物与运输工具应接受海关监管。
七、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口岸应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企业应按照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要求,实施封闭式卡口管理,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传输相关数据;在港口堆场内设立内贸货物专用区域和设有明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