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行业已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会计准则,随着上市公司逐步增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体系日渐成熟,为明确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年度报告的编报政策,做好新、旧准则过渡期间的年报编报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公司的报表负担,中国保监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报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各公司应当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编报年度(财务)报告。

  1、在境内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2、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按照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3、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和按照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4、非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各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的要求,向保监会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均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编制方法

  (一)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格式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非上市公司(含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组成。年度财务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年度财务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并可以加上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的标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分别在年度财务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各公司应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财务报表,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变更项目名称和口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