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1、各公司应当依据《
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2、目前,中国保监会正根据《
反洗钱法》的要求,与人民银行会同制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各公司应当随着反洗钱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及时修改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3、有分支机构的公司,总公司应当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制度在各级分支机构的有效执行。各公司应履行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义务。各级分支机构应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直接报送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二)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1、各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反洗钱内部培训,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使公司员工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掌握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内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2、各公司应当积极开展保险业反洗钱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1、根据《
反洗钱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因此,今后申请设立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提出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具体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业验收时,应当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中国保监会将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