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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电子俘获器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电子俘获器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环办函〔2007〕51号)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镍-63用于气相色谱仪的豁免申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有关规定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进口的电子俘获检测器(ECD,型号分别为:ECD-2010、ECD-9)中镍-63放射源的活度不大于3.7E+8Bq/台,虽为Ⅴ类放射源,但由于其活度很低,且制造工艺具有固有安全性,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局同意对上述型号电子俘获检测器(ECD)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及销售上述含源仪器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转让上述含源仪器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进口上述含源仪器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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