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三)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个人专业学习与实务研究;
(五)其他形式。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后续教育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职业后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
(二)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三)制定全国性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的编写、选定;
(五)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组织应当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各该地区的职业后续教育,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
(二)组织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三)制定各该地区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合理制定并有效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检查、考核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组织负责检查、考核各该地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并如实填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
第十六条 职业后续教育时间按学时数计算,其要求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当提交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制发的职业后续教育考核手册。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未能提供职业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考核时不予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