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责任;
(二)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的审计目标;
(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督导人员在审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监督审计过程;
(二)了解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计划;
(三)解决专业判断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
第二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当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
(一)审计工作已按具体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
(二)工作过程及其结果已适当记录;
(三)所有重大审计问题已适当解决,或反映在审计结论中;
(四)预定的具体审计程序的审计目标已实现;
(五)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审计工作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
(一)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
(二)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所做的修改;
(三)进行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
(四)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
第二十六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