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三个基本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1996)会协字457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包括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后续教育准则四个组成部分。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已于1995年12月25日正式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配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贯彻实施,逐步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框架,按照预定计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经财政部、审计署审批同意,现予以发布,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批准则条文中所指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包括审计事务所,不再另行发文解释。各地应积极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宣传、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准则的全面贯彻实施。以前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各部门、各地发布的相关规定一并废止。
附件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