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多宝鱼上市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农业(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经过3个月的专项整治,多宝鱼的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但目前各地在多宝鱼药物残留检测时,部分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不统一、检测方法标准不统一,对多宝鱼市场准入的程序繁琐,增加了交易成本,影响了多宝鱼的正常流通和消费。为了统一多宝鱼的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和水产养殖企业(户)的合法权益,重树消费信心,促进多宝鱼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畅通流通渠道,规范市场监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平原则,规范市场准入,保证多宝鱼的正常流通。不得笼统做出禁止上市的规定,或单独附加上市条件。要采取措施鼓励多宝鱼养殖企业(户)自行送检,或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倡导产销衔接,对已获得相关产地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合格检测报告或产销协议的多宝鱼应保障其畅通上市。要完善多宝鱼票证的建档备案,督导多宝鱼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确保上市多宝鱼质量合格。同时,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为。
二、规范检测行为,避免重复抽检。各地对抽检工作的组织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应选择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计量认证合格、且经农业(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严格执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15日农业部公告第193号)要求,并按照国家标准《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06年12月19日
农业部公告第783号)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各部门开展检测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检测计划,避免对多宝鱼的多头重复抽检、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