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渔指[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2004年以来,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3号,下称《办法》),分批核准注册了近千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其中,2004年分五批共核发了597本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根据《办法》第七条有关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的规定,2004年核发的证书将于2007年陆续到期(见附表),需在2007年内重新进行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07年注册登记证书到期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所在单位,请按《办法》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附一张船舶侧面整体7英寸彩色近照,于证书到期前按规定程序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申请重新注册登记。因船舶报废或船体老化、设施陈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承担渔政执法任务的,也应按《办法》规定申请注销。
二、未按规定申请注册登记但仍在执行渔政执法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其所在单位须在2007年4月1日前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工作。
三、为便于管理,今后我局将在每年的5月份、11月份分两次集中受理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注册登记申请。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该时间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上报有关材料,以免错过注册登记时间。
四、实行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是我部贯彻依法行政要求,规范和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审批、备案和登记注册工作。未按规定登记注册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仍从事渔业执法工作的,一经查出将依照《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 :2004年度核准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统计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4年度核准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