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补充通知
(上证上字[2006]649号)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更好地规范以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进行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退还给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必须在资金解冻前将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公告。
投资者具体申购流程如下:
(一)申购(T日)
申购当日(T日),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价格区间上限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价格区间上限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二)资金冻结(T+1日)
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冻结申购资金。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三)验资及配号(T+2日)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证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2前(含T+2日)提供确定的发行价格。
(四)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