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森林经营方针与目标
16、编案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及其保护利用现状、经营特点、技术与基础条件等,确定方案规划期的森林经营方针。经营方针必须统筹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营主体与社区利益,协调好森林多功能与森林经营多目标的关系,确保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等多种效益的充分发挥。
17、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明确提出规划期内要实现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应根据现有森林资源状况、林地生产潜力、森林经营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情况等综合确定。森林经营目标应当作为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国家、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体系相衔接。经营目标主要包括森林资源发展目标,林产品供给目标和森林综合效益发挥目标等。
六、森林区划与组织森林经营类型
18、一、三类编案单位应按照《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的要求,以区域为单元进行森林功能区划。包括森林集水区区划、生态景观区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划、野生植物保护区划、野生动物保护区划、人文遗产保护区划、森林游憩区划、森林火险区划、有害生物防控区划等。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属性的高保护价值区域应优先区划出来:
(1)在全球或国家水平上,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生物多样性(如地方特有种、濒危种、残遗种)显著富集的区域。
(2)在全球或国家水平上,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主要物种仍基本保持自然分布格局的大片森林景观区域。
(3)珍稀、受威胁或濒危生态系统区域。
(4)提供生态服务功能(如集水区保护、土壤侵蚀控制)的区域。
(5)满足当地社区生存、健康等基本需求的区域。
(6)对当地社区的传统文化特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
19、编案单位应以小班为单元,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进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划。国家重点公益林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划定;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原则上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和规划以及经营者意愿划定。
20、编案单位在功能区划和森林分类的基础上,以小班为单元组织森林经营类型。综合考虑生态区位及其重要性、林权、经营目标一致性等因素,将经营目的、经营周期、经营管理水平、立地质量和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的小班组成一类经营类型,作为基本规划设计单元。
七、森林经营规划设计
21、公益林经营规划设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经营单位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实施方案等进行。
(1)根据森林功能区经营目标的不同分别确定经营技术与培育、管护措施,维持和提高公益林的保护价值和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