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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版号管理暨进一步查处“买卖版号”行为的通知


  2006年初以来,我署严厉查处了一批“买卖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吊销了吉林长白山音像出版社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给予福建文艺音像出版社停业整顿12个月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停业整顿8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其他涉嫌“买卖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的查处工作也在进行中。

  各音像出版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涉嫌“买卖版号”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建立健全编辑责任制度以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杜绝“买卖版号”行为的再度发生。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对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买卖版号”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并视情节轻重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要从速、从严查处涉嫌“买卖版号”的重大案件。对“买卖版号”情节较轻的音像出版单位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买卖版号”情节较重的音像出版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对“买卖版号”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音像出版单位要报经我署审核后坚决予以吊销。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对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和处理意见于2006年8月31日前上报我署。我署将加大抽查的力度,对监管不力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版号管理,改进版号发放办法

  鉴于少数地区及少数音像出版单位在版号管理及使用方面屡屡出现问题,自2007年1月起,我署将对版号的发放办法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结合年检工作,对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对优秀音像出版单位的版号使用原则上不作限制,对有违规行为的音像出版单位要扣减甚至停发版号。

  (二)主要根据音像出版单位年度选题报送情况发放版号,同时参照音像出版单位编辑人员数量、上一年度出版情况、样品缴送情况、复制委托书备案等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鼓励国产原创节目,在版号使用上不受限制;对合作出版和引进境外节目的版号,要从质量和结构上加以适当调控。

  (四)对不按规定使用版号或超额度使用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一律停发版号,并按规定进行查处。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总署的统一安排及要求,不断加大对辖区内音像出版活动的监管力度,力争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行动,使“买卖版号”的行为得到有效地遏制,使音像出版秩序有明显改善。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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