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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良牧草种子生产技术要求(1997修改)

全国优良牧草种子生产技术要求
(1986年1月20日[1985]农[牧]字第168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改)


   牧草种子是改良退化草原和培植人工草地所必需的物质基础。优良种子本身就具有高的生产能力。草地畜牧业生产中的牧草良种应当是品种纯度高、清洁、饱满、生活力强、水分含量低、不带病虫及杂草的种子。由于种子田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种子的质量,因此,必须对种子田实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科学管理,使其达到牧草良种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牧草良种繁殖基地应达到以下要求:
  1.播种地块:用作种子田的地块,应该是土层深厚、排水良好,土壤肥力、pH值和降雨量适中,坡度小于15°,光照充足,杂草很少的土地。种子田一般应进行围栏。不同品种的异花授粉牧草相互间隔距离至少200米,小于2公顷的种子田至少为100米。
  2.播前土地整理:播前要精耕土地,清除杂草并化验检查土壤中是否残留杂草种子或其他植物种子,以防止种子的混杂。
  3.播种:播种所用种子必须是真实可靠、净度高、生活力强、健康的并经育种部门鉴定的基础种子或一级种子。播前应进行种子处理。播种机具要确保清洁未携带其他植物种子。
  4.田间管理:要防除病、虫害和杂草,清除异株植物。在花期可放养蜂或进行人工辅助授粉,以提高种子的结实率。合理施肥和溉灌,以提高种子产量和生活力。
  5.田间检验:国家政府检验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或代理人要对种子田进行严格检验(主要是纯度和病、虫、杂草为害情况),凡检验不合格的种子田,发给不合格证书并禁止其生产的种子在社会上流通作为种用。经检验合格的种子田,则签发给种子田合格证书并附合格标签。检验单位和检验员(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书者),必须在田间检验证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所检验的结果负责。
  6.种子的清选、干燥和贮藏:新收获的牧草种子含有许多杂质。为了提高种子净度,保证种子的利用品质和安全贮藏,在入库之前必须对种子进行严格的清选。
  种子水分是影响种子(贮存)寿命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种子干燥是保证种子安全贮藏最基本的措施。经清选的种子在入库前必须检查其湿度。适于安全贮藏的种子湿度应低于14%。(具体指标见《国家牧草种子质量分级标准》)。种子最好分品种贮存,以防机械混杂。种子库应通风良好、干净、温度小、温度低、能防鼠、虫、鸟等为害。并要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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