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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7]346号 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遵照国务院关于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指示精神,为了加强对出口产品退税工作的管理,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现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除我部已另定有退税率的产品按核定的税率计算退税外,其余均按照增值税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算退税。
  二、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税征收范围的产品(原油、成品油除外),按照以下办法计算退税:
  1、出口的卷烟、黑色和有色金属产品以及橡胶制品,按附表所列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
  2、出口扣除包装征税的产品(如酒类、酸类产品),应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其所用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
  3、对出口的化工、建材产品暂按现行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计算退税。待确定综合退税率后再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补退少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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