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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所得征免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所得征免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87]341号 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我部(86)财税字第116号“关于对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收入有关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对地质队在1986-1987年的所得分别给予了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到1987年底规定的减免税期已满,根据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的实际情况,现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地质队承揽系统外各单位地质普查、勘探、打井等地质业务取得的所得,在1988年至1989年底继续免征所得税。
  二、对地质队组织富余人员举办的多种经营项目(包括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的所得,从1988年起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照顾,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所得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单位,报请当地税务机关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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