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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不要改变地方预算内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分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不要改变地方预算内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分工办法的通知
(财税[1988]27号 1988年2月8日)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于九八八年元月二十一日发出(88)鄂财办字第42号通知,决定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全省地方预算内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国务院和财政部早已明确规定。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国发[1984]125号通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负责征收和管理”,《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国营企业调节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一进一步协调利改税后财、税工作分工,以加强税收管理,我部又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一日发出(86)财办字第23号《关于利改税后财税部门分工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调节税的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几年来实践证明,现行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而且有利于同今后实行利税分流和分税制体制的改革相衔接。 你厅决定将地方预算内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节税的征收改由财政部门负责,不符合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加强税收管理,我部再次重申,无论是国营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也无论是国营预算内企业还是预算外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都应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要改变,你省地方预算内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节税的征收仍应由税务部门负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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