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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澳大利亚stena公司在华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澳大利亚stena公司
在华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外函[1995]80号 1995年12月7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深国税发[1995]378号文《关于澳大利亚stena公司在中国南海合同区块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澳大利亚stena公司在中国南海合同区块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和海底管线铺埋工程。根据1995年工程实施情况,该公司提供的劳务,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内,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应对该公司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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