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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护银行运钞车安全的通知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护银行运钞车安全的通知
([88]保字7号 1988年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货币流通加速,银行调运现金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各地公安机关和银行保卫部门对执行现金、金银运送任务的专用车辆,做了大量安全保护工作。但是,有的地方保护运钞车安全的措施尚未落实,有的运钞车在途中被强行拦截检查,有的运钞车违章或与其他车辆发生纠纷时,交通民警处理不果断,造成上百名群众围观,运钞车被困数小时,影响安全。为了切实做好运钞车的安全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重视保护运钞车的安全,教育干警对抢劫、盗窃银行现金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同时,要密切同各级银行部门的联系,加强对现金押运工作的业务指导,共同采取措施,保护好运钞车的安全。
  二、对银行运钞车尚未实行免检通行做法的地方,要按照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转发福建省公安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在我省运送现金、金银专用车免检的通知>的通知》([84]公发(保)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认真解决运钞车在市内繁华街道的行驶路线和车辆在金库、营业网点门前或就近停靠问题。已经实行免检通行做法的地方,要检查一下落实情况,研究改进措施。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治安检查站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银行代号物品免检证的车辆,应免检放行。其他任何部门的人员都无权拦截查验。如持有免检证的运钞车司机违章驾驶,可登记后先放行,然后再照章处理;如持有免检证的运钞车发生与其他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情节轻微的,可先在现场做必要的处置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钞任务后,再按规定处理;后果严重、运钞车不能驶离现场,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派出运钞车,运走代号物品。在纠正交通违章或查处交通事故时,交通民警要防止群众围观,做好保护工作,协助押运人员确保运钞车的安全。
  四、各级银行及其保卫组织,要做好银行运钞车司机、押运人员的教育工作,做到文明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服从交通指挥,遇到值勤民警查验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同时要针对可能发生的歹徒拦路抢劫的情况,制定工作预案,一旦发现这类犯罪活动,要及时果断地处置,保障运钞车及人员的安全。
  五、在运钞车上执行任务的武装押运人员,一定要按有关规定使用防卫武器,非属正当防卫的情况,不得使用枪支,更不得随意鸣枪、耍特权。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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