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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11月5日)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特制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城市(包括县城)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望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的规划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适应新时期改革、开放的要求,切实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大力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主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各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要运用法制、行政、经济等管理手段,对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一切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行为,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为改革、开放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服务。国家和省一级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认真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健全法制管理,保证规划的实施
  1.法制管理是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规划实施的基本手段。城市规划工作的地方性很强,地方法规十分重要。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地方的规划管理法规体系,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2.各级领导同志应当带头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法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规划管理的行政、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搞好城市用地和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各项城市规划法规的执法部门。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有权进入工程现场,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活动,并按规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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