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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订)

  5.北纬37°23′05″,东经122°42′;
  每年4月6-20日,禁止拖网、定置张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落网作业。
  (三)洄游通道Ⅲ:
  1.北纬37°45′05″,东经120°35′;
  2.北纬38°20′,东经120°35′;
  3.北纬38°11′,东经120°00′;
  4.北纬37°30′,东经122°00′。
  每年4月16-30日,禁止拖网、定置张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落网作业。
  (四)渤海区严禁捕捞自然亲虾,对下列网具规定如下禁渔期:
  1.对虾流网、扒拉网、三重流网,为每年5月1-15日。
  2.挂子网(袖网、转轴网、架子网)樯张网、底张网、坛子网、大桶网、绷网,为每年5月1-15日。
  第五条 在黄海中部设立对虾亲虾休渔区,休渔区范围为以下四点连线以内海域:
  每年三月十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禁止拖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小围网以及其他捕捞对虾的渔具作业。”:
  北纬36°00′
  东经122°00′
  北纬36°00′
  东经123°30′
  北纬35°00′
  东经122°00′
  北纬35°00′
  东经123°30′
  每年三月十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禁止拖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小围网以及其他捕捞对虾的渔具作业。
  第六条 山东南部对虾通道以外和海洋岛渔场,禁止专捕亲虾。为有效利用该区域非禁用渔具兼捕的自然亲虾,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发放自然亲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自然亲虾海上收购证,组织设立自然亲虾收购销点。具体管理办法由有关省制定。
  第七条 采购运输亲虾实行许可证制度,农业部授权由供应亲虾的省级主管部门发放。采购运输亲虾许可证须列明:持证单位、亲虾种类、数量、供应地单位、陆运或海运,以及途经主要路线、持证有效期限。自行改变运输路线、亲虾品种、与持证不符的,均按无证论处。无证采购、运输亲虾的,没收亲虾,并按亲虾价值的100%处以罚款,征得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用于补助亲虾越冬,或增殖对虾资源。
   渔政部门征得公安、交通部门同意,可在主要运虾路线设渔政检查卡(站),或渔政船在海上检查,以杜绝无证采购、无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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