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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煤炭项目1993年用统借建贷归还到期债券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煤炭项目1993年
用统借建贷归还到期债券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开行煤石[1994]192号 1994年10月27日)


建设银行各有关经办行,有关矿务局及其他单位:
  煤炭经营性项目在1988年使用的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到期本息至1993年为88409万元,其中本金62700万元,利息25709万元(含债券6月20日到9月20日按文件规定8.28%年利率计算的利息1298万元)。由于煤炭企业偿还困难,1993年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在投资规模内统借了88409万元建贷,代煤炭企业归还了1993年到期债券本息,各企业到期债券本息数已在能投煤计(1993)644号文做了通知,并要求各有关煤炭企业与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签订建贷转贷合同,由于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是以“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方式,由建行经办行同煤炭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供给贷款资金的,所以用统借建贷归还到期债券本息后,对原贷款的债务经研究,决定做如下处理:
  一、各有关煤炭单位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数字(与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能投煤计(1993)644号文所列数据一致)办理冲减“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债务,增加“投资公司拨入投资借款一建行贷款”债务。
  二、各有关建行经办行对“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按下列方法办理贷款转销手续:
  (一)各有关建行经办行接本通知后,按附表认真核对借款单位及应转销的贷款本金(如已有还款则按实际贷款余额上划),核对无误后,按应转销贷款本金金额,填制一借二贷“特种转帐凭证”,通过联行直接上划建行总行。(469980025户)其中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退借款单位作转销贷款的赁证,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随联行往来划付款单报送建行总行,并在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备注栏内注明:“转销能源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字样。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作借款单位贷款明细帐户贷方记帐凭证。贷款转销时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来 总行户
   贷: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户
  经办行未设全国联行往来的,应通过上级管辖行代为划转。
  (二)对贷款项目的挂帐利息,应在转销贷款的同时销帐,即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待收委托贷款利息”有关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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