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会协字[1995]105号 1995年1月1日)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 1993年12月31日前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核合格。
  三、注册会计师因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上交原发证单位。
  1.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
  2.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3.年检未予通过(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年检未予通过者除外)。
  四、申请成为会员的程序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本人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同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备案。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及在京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符合会员条件的人员,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
  五、会员申请被批准后,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会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会员证。
  六、会员有下述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4.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5.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支;
  7.申请退出本协会。
  七、会员有下述义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