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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制订科学、可行的督导评估方案,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督导评估方案的制订首先应坚持方向性原则,有利于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进行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打基础。在这个前提下,督导评估方案要突出可操作性,做到简便易行;要注意中小学校的层次差异和多样性,有利于学校办出特色,对不同类型的学校要有不同的评估方案,对农村小学更要注意制订简便适用的评估方案。
  2.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队伍。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涉及教育行政、督导、科研、教研等各有关部门。因此,要在加强督导机构、充实督导人员的同时,重视吸收教育行政干部和教研、科研人员参加,形成一支以专职和兼职督学为主的相对稳定的评估队伍。北京西城区、上海卢湾区还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校长和学校后备干部参加学校督导评估活动,既解决了评估力量不足,又培养锻炼了干部,效果很好。对学校督导评估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对参与督导评估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3.建立和完善学校自评制度,增强学校自我约束和调节能力,是搞好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基础。学校建立自评制度,要同学校的学期和年度总结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求实弃虚,尽量减轻学校的负担。要对学校领导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他们认识自评工作的意义,掌握评估方案的精神实质、指标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
  4.开展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必须有计划地扎扎实实地进行,防止一哄而起和搞形式主义。根据各地经验,建立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必须经过以下步骤:(1)选择单位认真进行试点;(2)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行范围;(3)在本地区全面实施;(4)在实践过程中认真反复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各地应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积极、有步骤地推行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
  在督导评估工作中要做到不搞形式主义,不扰民,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要通知学校,不组织师生列队迎送,不献花献词,不组织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宴请、不送礼。
  5.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学校的总体办学水平进行判断的过程。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准确性,必须建立规范化的督导评估程序和制度。在督导评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逐项评估。地方各级督导机构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职责应有明确分工,对学校督导评估的期限也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学校督导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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