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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1994年12月14日 外发[1994]183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按照《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在套定驻外人员工资级别和档次时,还有若干具体问题。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与部分派出部委进行了研究并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答复。现将答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附件:

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改革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派出前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工资档次确定和工资档次晋升问题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人薪发<1994>46号)规定:“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中,派出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派出时确定的外交职衔并参考其专业技术职称,比照派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档次。”为了便于操作,对只有专业技术职称(无行政职务)人员首次确定工资档次作如下规定: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资档次的确定。
  国外职务为一等秘书的,任高级职称8年及以下,定本工资级别的一档;任高级职称9年及以上,定本工资级别的三档。
  国外职务为二等秘书的,任高级职称3年及以下,定本工资级别的一档;任高级职称4至5年,定本工资级别的二档;任高级职称6至7年,定本工资级别的三档;任高级职称8至9年,定本工资级别的四档;任高级职称10年及以上,定本工资级别的五档。
  2.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资档次的确定。
  国外职务为二等秘书的,任中级职称9年及以下,定本工资级别的一档;任中级职称10至11年,定本工资级别的二档;任中级职称12至13年,定本工资级别的三档;任中级职称14至15年或1967年至1970年大学毕业的,定本工资级别的四档;任中级职称16年及以上或1966年前大学毕业的,定本工资级别的五档。
  国外职务为三等秘书的,任中级职称2年及以下,定本工资级别的一档;任中级职称3至4年,定本工资级别的二档;任中级职称5年及以上,定本工资级别的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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