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专科为1,研究生为2,留学生为3,进修生为1.5,预科生为1,成人脱产班为1.5,函授生为0.2,夜大为0.5。
各地、各部门从1995年起,每年10月份应按附件二要求,将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有关数据上报国家教委,作为国家、各地、各部门初步核定下一年度招生规模的基础材料。
四、国家教委下达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作为国家对各省、各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管理的目标,各地、各部门要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搞所谓“地方文凭”。要保证国家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秩序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各地、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可以行使招生计划调节权。
1、招生计划调节余地的大小,依据办学条件容量与计划安排的差额而定,因省、因部而异。所属学校招生计划已经按照最大容量安排的省、市和部门,在没有增加教育投入、扩大招生容量的情况下,不能再增加招生计划。
2、所属学校招生计划未达到最大招生容量的省、市和部门,可以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节。各省、各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调整必须在4月1日前报国家教委备案,国家教委在4月10日前按照事业发展与办学条件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审核、函复,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而盲目扩大招生规模的备案报告有权否定。4月10日以后,国家教委不再受理计划调整的备案要求。
五、部属高等院校在安排年度计划时,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统筹好为本行业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各地在编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同时,要向驻地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提出要求其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招生计划意见,由部属高等学校在编制本校招生计划方案时一并研究。凡是部属高校接受驻地(省级政府)培养的招生计划,应列入本校招生计划方案的总规模内,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经同意后列入本部门招生计划统一上报、下达。招生计划下达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对部属高校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若确有需要进行调整的,需按学校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文第四条办理。
六、高等学校原则上不举办校外班,对于已经举办的校外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继续进行调整和收缩。
七、国家将综合运用各种可能的调控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的宏观调控机制,保证招生计划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政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