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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强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宏观管理的意见

  2、住校学生生均宿舍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3、本科院校副教授以上的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0%,专科学校和短期职大副教授以上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
  4、本科院校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100人,专科学校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60人。
  5、教学仪器设备值,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师范类本科院校,生均不低于5000元,专科不低于4000元;文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类本科院校,生均不低于4000元,专科学校及短大不低于3000元(医药类院校不含附属医院医疗仪器设备值)。
  凡达不到以上标准中任何一项要求的学校,在校生规模不得增加。
  凡达不到第1、3项或教学仪器设备总值本科院校低于200万或生均低于1000元,专科学校低于100万或生均低于1000元的为“黄”牌学校,原则上减少招生。
  凡本科院校副教授以上专任教师的比例低于10%,专科学校及短期职业大学副教授以上专任教师比例低于5%,或本科院校建筑总面积低于1.8万平方米,专科学校及短期职业大学建筑总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或教学仪器设备总值本科院校低于100万元或生均低于500元,专科学校低于50万元或生均低于500元的为“红”牌学校,原则上暂停招生。
  凡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尽快改善其办学条件或减少招生计划。凡连续三年为“黄”牌学校的,第四年原则上暂停招生;凡连续三年为“红”牌学校的,建议撤、并,撤销其建制。
  民办高校的标准按照国家教委《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办理。
  凡在校生已达到了设计规模,但办学条件仍有一定余力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按设计规模招生,不再扩大招生计划。
  今后,国家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核定招生规模的办学条件规定要求》(附件一)对普通高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核定。
  各地、各部门在安排1995年招生计划时,应先根据上述标准核定分学校的年度最大招生容量,并据此提出部门、地方年度招生总规模的安排意见。
  从1995年起,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核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最大招生容量时,要将所有占用办学条件的学生统一核算在内,即将研究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含干部专修科),函授生,夜大生,留学生,折算成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当量,办学条件规定要求中凡涉及生均的指标均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当量计算,具体折算办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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