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强1995年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计划宏观管理的意见
(1994年12月26日)
为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落实《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的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和方针,199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认真处理好发展与改革、稳定的关系,保证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的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在
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改革和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教计〔1993〕56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强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教计〔1993〕210号)的基础之上,现就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宏观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应优先考虑保证“两基”的实现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的增长,要与实现2000年发展目标相衔接,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可能,适当扩大专科的规模;本科教育要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继续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国家与省、部两级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各负其责。
三、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时,应保证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坚持事业发展与办学条件、就业保证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平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使招生计划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和制度化,国家制定了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办学条件标准。1995年的标准是:
1、生均校舍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本科院校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专科学校和短期职大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得少于1.8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