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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对河北等八省、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报告》的通知

  (一)建立促使政府行为到位的有效机制
  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主要责任在政府。为使政府行为到位,各地普遍抓了以下三个环节:
  1.不断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例如重庆市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本着“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调整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分工。该市规定:对中小学校的具体领导、管理工作主要由县级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由县下达;乡办初中正副校长和乡中心小学校长由县任免;教师的调出调入由县以上教育部门分工管理;教育经费拨款由县下达,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县统一管理。辽宁省在前不久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上还明确:基础教育的管理职责主要在县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到乡、村,不该下放的职权要收回来。
  2.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把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分解到旗、县、区和乡镇、苏木,并把政府的职责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山东、湖北、甘肃等省在各级政府间层层签订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责任书,明确了目标和责任,把实现年度目标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挂钩,有力地促进了政府行为落实。
  3.加强执法监督。例如河北、河南、内蒙古等省、区人大常委会每年或者听取政府有关实施工作汇报,或者组织执法情况检查。同时,八省、区都建立了省、地、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了督导人员,在“两基”督导评估中发挥了“督政”职能。河北省在乡镇一级、包头市在区一级还设置了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的执法监督员。
  (二)坚持依法治教
  实施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是政府依法治教的行为。八省、区主要抓了以下环节:
  1.各地政府均把《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每年都开展一次宣传月活动。同时,开展各种层次和形式的学习班,培训了骨干。通过社会宣传和培训,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执法意识,为依法治教创造了条件。
  2.不断完善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建设。例如山东省先后制定了十多个有关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的法规,各地、市、县也制订了一些相关的规章,使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一些地方的乡镇和农村还制订了乡规民约,对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少年在土地承包或办理经商、做工手续时作出限制性规定,并对积极参加扫盲学习、按时脱盲的村民奖售化肥、柴油等。
  3.建立依法行政的工作秩序。八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了学龄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入学通知书制度,缓学免学申请和审批制度,义务教育档案制度,流失生定期报告制度以及督导检查与评估验收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开始形成了依法行政的有效机制,避免了工作的随意性,保证了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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