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 水政资[1994]554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松辽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松辽流域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在松辽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松辽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松辽流域、东北地区国际界河和独流入海河流范围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由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松花江流域
1.嫩江(自嫩江镇至三岔河)、松花江干流(自三岔河至依兰):地表水日取水量7.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2.第二松花江(自饮马河口至三岔河):地表水日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二)辽河流域
辽河干流(自福德店至清河口):地表水日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8.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三)跨省(自治区)河流及省(自治区)际边界河流
1.松花江流域
嫩江:嫩江镇(含)至南瓮河入嫩江河口;拉林河:五常县张瓦店(含)至入松花江河口;诺敏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乌尔科镇(含)至入嫩江河口;绰尔河: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含)至入嫩江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