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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宣布失效

农业部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
幼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7日 农渔发[1995]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以[1992]农(渔政)字第10号文印发的《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得到贯彻实施,对保护近海传统经济鱼类资源,特别是东海带鱼资源,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该《规定》个别条款在管理上难于操作,致使一些地区拖网作业伏季休渔制度受到冲击,加剧了带鱼资源的破坏。为了有利于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东海区渔政局的建议并征求有关省、市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规定》中关于“农业部可根据渔场渔汛及资源的变化情况,对底拖网、定置张网的休渔管理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先将《规定》中第三部分第(三)条“底拖网”、“定置张网休渔管理”中的第1款和第5款分别修改为:
  1.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除执行现行规定外,黄海北纬35°以南至东海北纬27°以北的海域实行以下规定:
  (1)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禁止拖网渔船和帆张网渔船进入这一海域生产。休渔期间严禁携带各类拖网出海。
  (2)9月1日至10月31日,拖网渔船可以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推30海里线以东的海域作业,但仍须实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幼检品种、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暂由东海区渔政局根据资源状况制定。
  (3)第Ⅴ、Ⅵ保护区严格执行中日渔业协定的作业时间和投产船数。
  (4)允许桁杆拖虾作业进入这一区域内生产。
  (5)拖网渔船不得兼作帆式张网。
  2.定置张网作业继续实行休渔制度,时间不少于2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帆式张网渔船实行总量控制。由海区渔政局根据渔场条件及资源状况规定作业渔船总数,渔场所在省(市)按海区渔政局规定的数量核发捕捞许可证,渔船凭证进入渔场生产。
  (2)帆式张网渔船不得跨省、市管辖区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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