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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22日)


  为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贯彻“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招生工作,加速招生“并轨”改革,完善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认真做好1995年招生工作。
  二、严格按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并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擅自增加招生计划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所招收的学生,即使是在各地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名额内,国家也不承认其学籍,以后也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接收招生计划的截止时间为5月5日,此后不再接收任何部门、任何学校的招生计划。中央部门所属学校和跨省招生的地方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由国家教委统一下达,并由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省级招生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布;地方所属院校的招生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后,不得再追加。未由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四、招生部门应切实帮助“并轨”院校做好招生工作,在各有关环节上给予照顾,如提前一个批次录取,放宽一个分数段投档,等等。“并轨”院校的名单请按隶属关系于4月上旬报我委高校学生司,由我委汇总后向各地通报。
  五、不实行“并轨”的高等学校,在招生方面原则上不进行其他改革试验。
  各地招生部门应采取措施,缩小两种计划形式录取分数标准的差距。
  六、不实行“并轨”的高等学校,未经国家教委批准,其自费生招生计划只能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生;委托培养招生应手续完备,并经考生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委计划部门和招生办公室先后审核,委培合同还应报委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就业部门备案。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录取标准应严格按国家教委规定执行,若按分数标准录取不能满额时,应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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