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范围
根据《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行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总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下列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一)总行机关18个职能司(局)的工作人员;
(二)总行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及机关纪委、机关团委、机关(金融)工会等党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人员;
(四)离退休干部局的工作人员;
(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
总行直属的企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四、实施步骤
总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紧密结合总行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力争于1995年6月底以前,在总行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
总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994年10月31日—1995年1月31日)
准备阶段主要任务:
1、建立工作机构。成立由行领导同志负责的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及专门工作班子。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精神,结合总行的实际,制定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并履行报备手续。
3、宣传教育。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利用印发宣传提纲、出板报、举办知识竞赛、看录像等多种形式,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4、先行试点。为第二阶段面上铺开提供经验,选定两个司局作为试点单位。
5、培训骨干。举办由各司局办公室主任参加的公务员培训班,重点掌握职位分类工作以及制定职位说明书的方法和要求。
(二)实施阶段(1995年2月1日—5月15日)
实施工作须按以下步骤进行:
1、动员部署。召开工作人员大会,由总行领导作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动员报告,并部署具体实施工作。
2、设置职位。各司局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按照职责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职位,将司局及处室的职能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