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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
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4年11月25日 劳安锅局字[199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技术引进,近年我国一些单位相继研制、开发和引进了许多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急需的新品种气瓶,有些超出《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针对目前这种情况,本着既要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又要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有利于开展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原则,我局提出如下意见:
  1、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新增制造液化石油气瓶项目,直接向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制造许可证》;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新增制造液化石油气瓶项目,直接向劳动部申请《制造许可证》。要严格按国家标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国家标准《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液化石油气瓶,要有封闭生产线,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2、鉴于历史原因,国家标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国家标准《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仅为1.6MPa,低于液化石油气60℃时饱和蒸气压力,该公称工作压力的液化石油气瓶仅适用于民用或公用福利事业,且今后不再增加新规格。凡不符合国家标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国家标准《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瓶均应按国家标准GB5100《钢质焊接气瓶》设计、制造。制造焊接气瓶的单位应向劳动部申请焊接气瓶《制造许可证》。
  3、国内厂家以替代进口为目的,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焊接结构气瓶,无论盛装何种介质,只要公称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MPa,均需报我局审批,并应向劳动部申请焊接气瓶《制造许可证》。正式投产前,应将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报我局批准。
  4、制造《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无缝结构或焊接结构气瓶,包括汽车燃料气瓶(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低温(深冷)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一次性包装气瓶)和纤维缠绕式气瓶,只要公称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MPa(低温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4MPa),均需向劳动部申请《制造许可证》。在没有颁发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制造单位应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企业标准,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此类气瓶产品暂按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制造单位还应负责向用户提供产品安全使用性能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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