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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执行情 况的检查监督工作,严格计划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经费的到位、使用、完成情况;
  2.对应经费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度、质量;
  3.外委项目的计划落实情况;
  4.项目执行中各勘测设计单位的人员、力量配置;
  5.集资项目的地方前期工作经费到位情况;
  6.其他有关管理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之间的经费计划安排。如确需调整,应在上报调整计划时一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对在年度计划安排中不执行已批准任务书及计划安排,擅自扩大增加工作内容 ,提高标准,改变工作内容,超越阶段进行工作的,由承担单位自负工作经费。凡 核定阶段总工作量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总工作量。如确因方案变动等原因,需增加 工作量和变动工作内容时,需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向有关单位上报季报、半 年报、年报和重点项目勘测设计简报。勘测设计单位年度决算应由勘测设计主管部 门按项目审核年度计划完成的形象进度、工作内容及总工作量后,按工程项目进行 年度财务决算。

第六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三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后,均应进行检查验收。项目的检查验收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变更批准文件。项目承担单位 要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的遗留问题等,作出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通过检查验收,对于原计划外需要补充完成、进一步研究落实的 技术问题,应在检查验收以后,由原做工作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审查的结论意见, 提出补充完成工作的任务书,明确补充工作量、内容、范围、深度、经费,按项目 任务书的报批程序报批后,方可安排补充工作的经费计划。
  第三十五条 对于经验收、审查,未予通过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以及包括在原项目任务书中的工作内容,要按检查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原单位继续完成该 项目的前期工作,其经费由承担该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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