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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主要效益在一省之内,但为流域性治理规划中的大型骨干 工程的地方项目,其可研、初设,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此类项目一 般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与地方共同开展前期工作。由部直属勘测设计 单位、流域机构承担前期工作的集资项目,部承担的经费应控制在总经费的30%~ 50%。
  第二十三条 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水利前期工作,在工作经费上要予以适当照顾 。经费主要用于该地区的国际河流、边界河流治理、内陆河流控制性水利骨干工程 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所需的水资源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 各阶段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均实行项目经费包干。
  第二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预备费及质量保证金,在执行单价上涨时, 应首先动用预备费。在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下达预留的质量保证金(5% ~10%)。

第五章 水利前期工作年度经费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及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安排要求和国家安排本年度水利基本 建设投资中水利基建前期费规模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存款余额,参照水利前期工作 项目五年计划和当年的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编制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年度计 划。
  第二十七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重点保证延续项目和在本 年度内完成的可研、初设、重大规划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建议计划时,各项目应具备立项 条件,符合程序要求。在编制计划时,首先应审核、总结上一年度各项目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本年度工作的重点及预计完成的项目。在计划报表中,应如实 填写各项内容,报送部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年度经费计划一般在本年度4月前下达。在每 年的7月下旬,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计划。9月下达年度调整计划。下达年度计划和调整计划后,勘测设计单位应在20天内上报核备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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