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立项报告。经 审查批准后,专项安排。 一些应在各阶段各项目内安排的其他类基础资料工作应在各项目中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执行单价管理,在勘测设计单位走向市场部分 ,按收费标准执行。部下达前期工作项目,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的影响,每年执行单 价由水规总院商规划计划司确定。
第十六条 对承担的地方项目和集资项目应按现行收费标准核定项目的工作费 用。部承担的经费按部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等因素确定的当年单价执行。二者差价作 为勘测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的超前投入或集资。在该项目开工后,按工程概算核定的 数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按集资协议返回勘测设计单位,或由勘测设计单位作为工程 的投资,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十七条 当若干单位共同承担一项目时,应由部明确总负责单位。在项目立 项前,须有各单位分工协议。各参与工作单位应与总负责单位协调工作,并将工作 成果交总负责单位,其成果报告产品质量由总负责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以部为主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由部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和计划安排原则
第十九条 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1)从每年国家下达水利 部的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经费;(2)水利部直属事业经费;( 3)从基建投资回收的前期经费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4)其他经费。 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立项所必备的程序后,方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 费。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的需要,在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 上,水利事业前期费一般用于规划、其他两大类以及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所需。水 利基建前期费一般用于可研、初设以及重要规划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开展水利前期工作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地 方及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第 二章第四条所述的部直属项目的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