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编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阶段主要工作结论及审查意见,主要工作特性、立项的依据和理由、勘测设计 和科研试验大纲、综合利用要求、外协关系、阶段总工作量及经费、勘测设计工作 总进度(包括中间阶段主要成果及进度)等。
第八条 部直属项目及集资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涉及跨流域、跨省 、跨部门的前期工作项目,由承担工作单位先行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和意见(必要 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并附有相应的意见,与项目任务书一并报部。
第九条 集资项目的经费安排原则上以地方经费为主,由集资各方共同承担。 各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在安排此类项目时,一般应是上一阶段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 )已落实和可在近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并主要安排水电、供水项目,以及老少边穷 地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在具有经部批准同意的下列附件时,可由项目业主牵头, 组织出资各方签订集资协议及有关合同: 1.地方委托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委托书; 2.核定项目前期工作总经费,签订经费分担意向性协议; 3.回收前期工作经费协议; 4.勘测设计任务书。
第十条 部内单位项目实行由业务司局归口领导,并按规定编报项目工作任务 书,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规划项目的立项应有规划查勘报告;可行性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应 有审批的该河流域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在上报各类《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时,应 按该项目的特点及规程规范的要求抓好制约建设立项的主要问题,保证勘测设计产 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 一个流域内的规划项目,一般应在批准的大流域规划的前提下,由 流域机构根据本流域的特点,明确开展下一步规划工作的重点,排出规划工作的顺 序,明确工作内容、深度范围、规划完成时间等。带有研究性和收集资料性的工作 ,应按其他类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 对于一些开发目标单一,涉及矛盾较少的中小型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可由承担勘测设计工作的单位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可将其可研及初设两个阶段 合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