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4日)废止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7日 水规计[1994]5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 、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 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 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 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 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 、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

  第五条 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 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拟在下一 年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 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该项目的勘 测设计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