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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药品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药品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药发[1995]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了加强对戒毒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戒毒药品审批规定通知如下:
  一、戒毒药品(即戒断综合症抑制药)的审批工作应按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我部颁发的《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由卫生部统一审批。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健”字号批准对药物依赖者戒断治疗及康复保健的药物。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整顿戒毒药品的审批工作,各地批准的“健”字号药品中凡指明对药物依赖者具有戒断治疗和康复保健作用的,一律由所在省市卫生厅(局)撤消其“健”字号批准文号。
  三、禁止发布戒毒药品广告。各地在撤消自行批准的戒毒药品文号时应立即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广告经营单位,吊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停止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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