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检运动员自己选择一个装在没有开封的口袋内的留尿杯子;
二、受检运动员将尿(不少于75m1)排入一次性留尿杯中;
三、受检运动员自己动手选择一套密封的、刻有号码的、干净的、未使用过的样品瓶(A瓶和B瓶);
四、留尿后即刻、受检运动员自己将尿分别倒入A瓶(50m1)及B瓶(25m1)中,并在留尿杯中留少许尿(供查pH值用),也可请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完成上述过程,然后由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将瓶塞或铝盖封好,贴上印有瓶号的封条或用火漆封上,盖上兴奋剂检查印章;
五、受检运动员应注意封尿瓶过程,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给受检运动员和陪同人员有机会核查瓶子是否封好,并核对尿瓶号码是否与兴奋剂检查单记录上的号码一致。
六、如运动员认为整个留尿过程符合上述规定,应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签名确认,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和陪同人员(若有的话)也应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签名。如果反应奋剂委员会(或主办单位反兴奋剂机构)或竞赛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代表在场,他也应在检查记录单上签字。
七、如果运动员或陪同人员对取样过程不满意,认为不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把意见写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并写明理由,也可直接向在场的反兴奋剂委员会或单项运动协会的代表提出申诉。如此栏空白或未提出申诉,则表明该运动员确认整个取样过程符合规定。
八、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一式四份,第一份交兴奋剂检测实验室,第二份交竞赛兴奋剂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或赛外兴奋剂检查的反兴奋剂委员会代表保存,第三份转交该受检运动员的单项运动协会,第四份由受检运动员本人保存。
第十四条 如尿量不足75毫升时,应先将尿瓶封存编号(由运动员自己保存好),然后,受检运动员应继续留尿,待尿量足够时为止。前后尿样混合后,再倒入A瓶和B瓶。
如果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受检运动员不能提供足够量的尿样,此事实须记录在案,由竞赛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确定采取下一个程序(包括受检运动员去运动员驻地进行取样)。
第十五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用留尿杯中剩余的尿样进行pH值及比重测定。pH值应在5--7之间,比重应大于或等于1.010。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可要求受检运动员重新留一份尿。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在兴奋剂检查取样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