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检查取样细则
(1995年2月27日)
第一章 确定接受检查的运动员
第一条 体育竞赛开始前,反兴奋剂委员会应与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竞赛组委会的代表,商定受检查的运动员数量,并从以下方法中,确定挑选运动员的办法:
一、各项目的第一名或前几名的运动员均接受检查;
二、各项目的第一名必须接受检查,二至八名抽查;
三、从各项目的优胜者(如参加决赛的前八名)中以抽签方式决定抽查一至数名;
四、从各项目的全体参赛运动员中,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抽查一至数名;
五、在集体球类项目比赛中,从参加预、复、决赛的各队中,以抽签的方式决定各抽查一至数名;
六、在有纪录项目的竞赛中,凡破世界纪录、洲纪录或全国纪录者应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二条 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的医务代表,根据竞赛过程中的以下情况,有权指定任何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
(一)如怀疑某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
(二)成绩异于寻常提高者;
(三)被揭发使用兴奋剂者;
(四)竞赛中的其它特殊情况者。
第三条 在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根据该协会运动员的竞赛成绩情况,采取指定或抽签的办法挑选确定受检运动员,多数受检运动员应为该项目全国排名前列者。
第二章 通知接受检查的运动员
第四条 在受检运动员确定后,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将检查通知单直接交给受检运动员本人,并在检查通知单上写明通知时间。受检运动员应在检查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收到的时间。
检查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受检运动员,另一份由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交给兴奋剂检查组(站)的负责官员。
受检运动员应仔细核对兴奋剂检查的日期、时间和准确地点,以防出现差错。
第五条 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应注明以下内容:检查的时间与地点、受检运动员的身份卡或比赛号码、受检运动员在报到时可有一名陪同人员(队的官员、教练或队医)在场、指出如运动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检查地点报到可能产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