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5年3月1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加强全国统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保障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国家统计局机关、各地统计局和西安统计学院、四川统计学校、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以下简称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以及统计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设立审计室。各省(区、市)统计局和直属院校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其他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审计室负责本局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监督,并负责指导全国统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地统计局内部审计负责本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扩其经济效益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一)单位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四)国爱和单位资金、财产的管理情况;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营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八)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和上级审计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预算、决算、财务计划、报表和文件、资料等;